2008年10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政府限价别为药品暴利“兜底”
高君波

  近日,汉阳的曾先生在两家药店买了两盒一模一样的“肾石通颗粒(15g/袋×10袋/盒)”,一盒售价3元,另一盒却卖20.2元,价格竟然相差5倍多。卖高价药的店长说,药品价格由各个药店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,“我们一般参考政府最高零售价下调,定价不会超过最高零售价”(10月13日《楚天都市报》)。
  价格相差5倍多竟然还不超过政府最高零售价,那么,这个最高零售价又是多少?据该药生产企业介绍,这个最高零售价是“29元/盒”。难怪高价售药的这家药店如此理直气壮!
  近年来,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药价虚高,以限制最高零售价的方式,强制药品经营者降低药品零售价格,从而压缩药品中间环节的暴利空间,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。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标准,应该既不伤害生产和经营者的利益,也能维护患者的权益,是多方利益的“平衡体”。可是如今,这种药店进价只要2.9元/盒的药,政府部门限定的最高零售价竟高达29元/盒,这样的政府限价,究竟是限价还是纵容暴利?
  事实上,近年来我国对药品价格进行了多次下调,政府限定的最高零售价也一降再降,但是普通人感到部分药品价格仍然比较高,“看病贵”仍是老百姓的切肤之痛。这其中,有没有政府限价比市场价高5倍的功劳呢?因为只要不超过政府限价,就可以合法地赚取暴利。有这样的限价为其“兜底”,药品价格不贵才是怪事!
  正常情况下,政府部门在核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时,既要依据药品企业申报的生产成本,也应比较市场流通的行情,应该是和市场价“八九不离十”。汉阳如此相差数倍的限价,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个标准究竟是有关人员在办公室“拍脑袋”制定的,还是与经营者合谋后用来“宰”消费者的幌子?至少从现在的情况看来,这个动用政府定价权设定的标准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,应当赶快予以废止。